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宇律师分享的议题是《内幕交易罪中证监会“认定函”的性质及审查》。参考依据说虽作为主流观点,王律师系统梳理了学界和实务界对“认定函”证据属性的三种观点。其还提到可以尝试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证券类案件中的运用,必须进行独立全面的司法审查和判断。其认为,另外,辩护律师可以按照“轻程序、重实体”的逻辑对“认定函”进行有效质证。引发了与会者的思考和探讨。但司法机关不得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的依据,
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,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,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。
三、贷款利率,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。如遇调整,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。
3、违反第五条第(三)项时,借款人有权予以拒绝。违反第五条第(四)项时,可向人民银行投诉。